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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12修正)

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1997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以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56号公布 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2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2012年5月21日以津政令第52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维修、收费、设施保护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乘车人及在高速公路内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六条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对于破坏高速公路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第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各种侵占、污染、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和处理,并做好高速公路上的清理、救护、抢险等工作。

  第八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覆盖严密、捆扎牢固,不得洒漏、散落;驾驶员和乘车人不得向高速公路上抛弃物品。

  第九条 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土、种植作物、利用公路边沟灌溉或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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