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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2012修正)

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并以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82号公布 根据2012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2012年5月21日以津政令第52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节能工作的宏观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督检测(以下简称节能监测)是指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节能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及节能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及社会用能产品的能耗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生产、生活用能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节能监测机构是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提供技术保证的专业技术机构,由市节能监测中心及监测分站组成。

  第六条 节能监测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测、评价用能单位的合理用能状况,按照国家及本市颁布的能耗限额标准检测、评价用能单位的综合能耗与单耗;

  (二)检测、评价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对生产、销售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标识进行检测、评价;

  (四)检测、评价余能资源的回收利用情况;

  (五)检查有无在用的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耗能产品及设备;

  (六)检查用能单位的生活用能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检查、评价新建、扩建投产1年以上的用能单位的耗能情况;

  (八)检测、评价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能源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用能单位的耗能情况。

  第七条 本市各节能监测机构应按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监测计划进行监测,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监测技术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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