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四、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建设

  (十一)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护理院、托老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光荣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同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十二)保障城乡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的供应。各地应当充分考虑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对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应当切实予以优先保证,免收征(占)地管理费,并最大限度减免行政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有关政策优先保障其土地供应。

  (十三)税收优惠。各类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非营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对各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免征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养老院免征耕地占用税。企业通过法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法定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十四)费用减免。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证照费除外);适当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免缴城市供水、排污、排水设施的收费;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按照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执行。在规定的受电电压范围内用电,供(配)电贴费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0〕744号)执行。

  (十五)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及运营补贴。对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全省示范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批准建立一所),经验收合格后,由省级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由所在地财政按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贴;对经省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全省非示范性民办养老机构,设区市及县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后,由市、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补助标准由市、县级政府确定,并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