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提升体系整体水平
(三)建立高龄津贴制度。逐步将我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高龄津贴保障范围,制定统一的津贴标准,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计发高龄津贴,实现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两项制度的有效对接,使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四)继续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投资建设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为“三无”老人、“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和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利用空余床位或利用空余场地兴建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向其他社会老年人开放。
充分发挥省、市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充分发挥设施、人员、技术上的优势,为生活不能自理老人提供长期护理、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逐步形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规范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网络。
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建立市场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通过委托经营、股份制、招投标等形式,将公办养老机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将经营权依法转交非营利社会组织经营。
(五)积极推动多种形式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开放养老服务市场,允许各类投资主体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用地保障、信贷支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建老年公寓、长期照护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等。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积极扶持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推动形成一批拥有比较完善的设施条件和专业化运作的竞争力较强的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实现由政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为主向由政府与社会力量多元化投资、运营转变。
(六)逐步建立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居家养老是我国现阶段最基本的养老模式,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平台的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要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通过优惠政策及资金扶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我省城镇和农村普遍建设和改造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不断完善和发挥“星光老年之家”功能。采取无偿、低偿、有偿多种形式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专业化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康复、应急救助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最广泛的社会老年人提供高品质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