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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一)围绕综改建立健全保障体系,先行先试创新环境保护机制。
  1.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继续完善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完善领导干部考核的标准和办法,将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等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完善问责奖惩制度,继续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2.严格执法监管。
  加强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开展适合山西环境特点的地方性环保法规的研究工作,制定《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的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政策,及时修订《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建立并完善山西省排污指标全覆盖交易的政策法规体系。积极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及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辐射环境风险防范的地方性法规。
  加强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定工作。积极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推荐国家及我省先进污染治理技术,积极参与具有地域、行业特色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逐步建立我省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指导产业转型提升。
  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执法责任制。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完善跨行政区域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统一战线”的作用,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对环境违法企业继续实行停电、停运、停贷的“三停”强制措施。环保、公安部门加强联动,协同打击环保违法犯罪行为。加大环保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削减指标、环境污染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突出的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继续推进区域环境集中整治制度,狠抓重点区域的污染治理。打破属地管理束缚,建立相邻市界环保联合执法机制,实行市界断面水环境共保共治。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资格化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结合污染减排和绿色生态工程的任务要求,有效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专项行动。
  3.强化科技支撑。
  总结当前环境保护的前沿技术,结合我省实际,围绕重大环境问题,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开展循环经济、环境容量与生态环境承载力、生态经济布局优化、资源环境发展战略理论和应用方法研究。开展主要污染物以及特征污染物的环境容量研究,有效配置环境容量资源。开展废水深度处理、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控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的研发,将矿山生态重建技术作为优先研究的对象。研究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农村和生态环境保护技术、针对我省土壤污染的典型污染物开展土壤修复技术研究。进行在线自动监测网络、资源开发活动生态恢复技术的研究。
  4.创新环境经济政策,保障资金投入。
  努力推进环境经济政策创新,扩大环保投融资渠道。积极申请国家环保专项资金,加大“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资助力度,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公共设施建设的投资,增加各级财政支出预算中环保投入的比重。把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法规约束与政策激励有机结合,政府投入与社会企业投资有机结合,以政府投资带动社会投入,吸引外资投入,吸纳银行贷款,鼓励以BOT等多种模式投资环保项目。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评估和绩效考核制度及指标体系,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的效益评估和监督,将煤炭开采生态环境综合补偿机制经验推广到非煤采矿业。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在大气、噪声领域逐步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强化排污收费制度,落实反映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政策。全面征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费及放射性废物收储费。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加大排污费的稽查力度,把焦化行业差别征收排污费政策拓展到其他主要污染行业。严格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提高落后产能使用资源、能源、环境、土地的成本,加快淘汰进度。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优先上网和补贴政策。
  深入推进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烟尘、工业粉尘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方案,逐步推行“4+2”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建立山西省排污权交易跟踪评估和调控体系,设立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建设排污权交易平台,全面开展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业务。逐步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
  深化绿色信贷政策,落实《山西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办法(试行)》,深入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级,制定不同产品、行业的绿色信贷指南,建立抑制重污染项目和鼓励清洁项目的信贷机制,强化环保和金融系统的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严格落实信贷环保要求。
  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将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的企业和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放射源使用企业、生活垃圾处理场、尾矿库,以及其他有环境污染事故记录的企业纳入保险体系。
  5.强化宣传教育和公众监督。
  完善环境宣传教育体系。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开设环保课程,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组织、社会环保团体和环保志愿者的积极性,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等多种平台,普及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大力提倡低碳、绿色的生活消费习惯,宣传先进事迹,曝光违法行为,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家庭、绿色企业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大力倡导使用节能、节水等绿色家居用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环境管理的透明度,推进环保政务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政策法规、项目审批和环境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等。同时,采取各种手段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走好环保群众路线,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投拆渠道,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
  (二)强化规划考核,促进规划实施。
  本规划是山西省“十二五”环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为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应加强规划的实施和考核: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做好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与各专项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的衔接,将本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互相促进,同步实施。要以削减排污总量、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本规划中的各项任务,根据本规划做好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批准实施。
  2.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推进规划实施。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综合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制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投资政策,把环保重点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信部门要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严格行业准入条件,做好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财税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收费)政策;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等关键技术的研发与示范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控制生态用地的开发,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治理恢复,保障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交通设施建设与运输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水利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强化水土流失治理,严格入河排污口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科学施用肥料、农药的指导和引导,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节水、农业物种资源和草地生态保护;林业部门要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力度;商务部门要严格宾馆、饭店的污染控制,重视成品油流通环节的监督和油品替代;卫生部门要积极推进环境与健康相关工作;煤炭部门要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政策,加强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配合推进黄标车淘汰;旅游部门要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做好旅游景区环境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全面推进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3.本规划附设九个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对本规划的分解和细化,随同本规划一并落实执行,分别是:(1)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十二五”规划;(2)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4)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5)山西省农村和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6)山西省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十二五”规划;(7)山西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8)山西省环保科技与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9)山西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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