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开展氮氧化物总量控制。火电行业现役机组全部配套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加快非电重点行业脱硝进程,新建烧结机必须配套脱硝设施,示范建设脱硫脱硝一体化工程;全面开展水泥行业新型干法窑降氮脱硝;对于单台烧结面积大于180平方米以上的烧结机以及规模35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建设低氮燃烧示范工程。
大力实施烟尘、工业粉尘总量控制。重点加强11个设区城市市区及周边火电、冶金、水泥厂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烟尘、工业粉尘的总量控制。严格执行火电行业烟尘排放新标准,完成现役燃煤发电机组电加袋除尘改造;钢铁、铁合金、金属镁、电石、碳素、建材行业及各类粉磨站,应在各扬尘点设置集尘装置,并配套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应安装袋式或静电加布袋除尘设施,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必须使用低灰优质煤或采用清洁燃料,示范推广湿法电除尘技术。
开展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建设火电机组和钢铁行业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除尘、除汞等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示范工程。制定排放含汞、铅、二噁英及苯并(a)芘等有毒有害废气的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达标排放。进行全省POPs排放状况调查,开展POPs控制、减排,进行POPs风险评估和管理的研究,推广削减POPs排放的实用技术,编制山西省二噁英类POPs排放源和削减控制项目清单,确保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二噁英排放强度显著降低。
2.强化重点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强化太原都市圈、晋北城镇群、晋东南城镇群和晋南城镇群等区域的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做好太原、大同、朔州、忻州等市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控制城市区域高污染燃料使用。禁止在城市市区及其周边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焦化、水泥、化工、电石、碳素、金属镁等重污染企业和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划定区内除集中供热锅炉和热电厂燃煤机组外,禁止燃烧煤炭、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要达到80%,太原市达到90%,各县达到30%。太原市、大同市等列入国家联防联控重点控制区的城市,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及渣油锅炉,其他新建项目实行行业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积极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推进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供热管网建设,县县建成集中供热工程,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要求达到85%以上,县城达到70%以上,太原市实现市区集中供热全覆盖。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促进建筑节能。积极推进燃煤锅炉的结构升级,逐步淘汰燃煤小锅炉,发展洁净煤技术,开展洁净煤锅炉集中供热示范工程。加强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综合污染防治工作,脱硫效率达到70%。
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控制。严格控制建筑工地及物料堆场扬尘污染,开展“环保型建筑工地”创建活动,大力推广环保文明施工,城市建成区内全部采用防风抑尘方式施工;采用遮盖、围挡等有效方式治理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区域内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新建物料堆场必须全封闭。强化城市道路运输及铁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进入城市建成区必须采取密闭方式;治理城镇建成区内及周边和铁路沿线的煤炭发运站台,安装煤尘抑尘剂自动喷淋装置,对装车后的煤炭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防治煤尘污染。
开展城市区域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加油站、油库、油罐车要建设油气回收装置,严格防范汽油、柴油泄漏。化工、制药、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制鞋、涂料、制漆、塑料、橡胶、制革、餐饮、干洗等行业完成废气治理工作。太原市、大同市等列入国家联防联控重点控制区的城市,要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
建立车站、飞机场、饭店、娱乐场所、办公场所等公共空间空气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居民住宅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和监管。
3.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
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志发放工作,建立全省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11个设区城市机动车环保应参检车辆检测率达到90%以上,凡无环保标志车辆,严禁进入城市区域。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2005年前注册、已到报废标准的营运黄标车全部淘汰,强制报废经修理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排放仍无法达标的机动车。2015年以前,全省供应车用燃油要达到国家相应阶段燃油质量标准要求,鼓励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天然气、液化气、乙醇等清洁能源以及二次能源电力机动车。利用市场手段限制汽车出行,提高用车成本。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速发展绿色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地面快速公交系统,鼓励和引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4.发展清洁能源,推进“气化山西”。
加大煤制天然气、过境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焦炉煤气等清洁能源推广力度,扩大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城市燃气普及率。到2015年,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2%,县城燃气普及率达到80%。鼓励钢铁、有色金属、氧化铝、陶瓷和玻璃制造等高能耗行业使用清洁能源。
在太原都市区、晋北城镇群开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试点,推广风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技术,逐步扩大民用太阳能、地热能设备的使用范围,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率。
5.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建立二氧化碳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及排放量统计制度。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源的监测和监管。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决策依据,优先发展低能耗产业,推进污染物的协同减排。改善能源结构,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逐步扩大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范围,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管理,加大新型建筑材料推广应用力度,逐步对城市现有居民住宅实施节能、保温技术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工作,推动一批低碳经济示范工程建设,探索低碳发展模式和有效运行机制。力争2015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大幅度降低。
6.改善声环境质量。
完善环境噪声管理体系。完善声环境管理法规,提高噪声污染监测和控制的技术水平,建立多部门噪声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严格声环境准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并调整城市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推广安静小区建设,2015年,全省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平均达到75%。
加强社会生产生活噪声的监管。严格控制在居住区、文教区、商业区的音响噪声,加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监管力度,敏感时段内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建筑施工噪声动态申报登记审批制度和环保公告制度,除抢险、救灾、抢修外,禁止敏感时段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施工、装修作业;大力推进施工噪声污染补偿政策,明确敏感区范围和管理措施。城市道路、高架桥、高速公路等建设工程项目经过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需设置隔音墙、建设生态隔离带等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在敏感道路设置“禁鸣标识”,加强机动车在市区随意鸣笛的管理处罚力度。严厉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控制乡村地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
(五)实施生态治理修复,着力改善自然生态环境。
1.加快矿山生态恢复治理。
加强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严格执行生态功能区划引导资源开发。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和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开展全省矿山生态破坏基础性调查,核实本底数据。进行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年度审核,建立健全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2015年,全省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率达到60%,矿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60%,工业广场绿化率达到20%以上,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达到90%,历史遗留煤炭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新建、在建煤炭开采破坏土地要达到全部复垦,选煤用水全部实现闭路循环,矿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绿色生态工程实施区域内煤矿企业矸石山综合治理率达到85%,全省重点矿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2.加强流域区域生态治理。
进一步实施“2+10”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具体见专栏7。继续推进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重点实施汾河干流坝、路、林一体化建设工程、汾河干流两侧支沟水土保持工程、干流堤坡整治及退水涵闸改造工程和汾河源头生态移民及土地复垦工程。加快推进太原西山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对区域内企业进行全面整治,整体退出水泥、焦化、化工、煤炭等污染行业,强化生态环境治理。重点开展十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强化林草植被建设与保护,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积极推进河道治理、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污染企业关停整治、采煤(矿)沉陷区治理、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重点项目。开展太行山、吕梁山等山区水土流失治理,全省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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