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专栏6 省城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

在省城太原全面实施集中供热全覆盖、气化太原、城中村拆迁改造、污染企业搬迁、水污染治理等五大工程,狠抓工业污染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扬尘污染控制、商品交易市场和饮食服务摊点环境整治工作、垃圾和秸秆焚烧污染控制等五项整治,实现省城环境质量改善工作一年初见成效、两年明显改善、三年大见成效、四年目标全面实现。


  2.推进“节”、“减”、“治”、“创”。
  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推进、污染减排与环保设施建设同步共进,以“节、减、治、创”为路径,促进绿色生态工程实施,努力为城乡群众创造一个清洁的环境。
  促进节能降耗,加速产业生态化进程。坚决防止“两高一资”企业盲目扩张,加强节水、节地、节材,特别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开发推广工农业节水技术。加强能源需求管理,从生产源头实现协同减排。强力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工作,加大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监督检查力度,加快重点行业节能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加强企业用能管理。
  加大治理力度,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完成烟气脱硝设施的安装和电加袋除尘改造任务;钢铁企业全部完成烧结机脱硫设施安装任务,并投入稳定达标运行;焦化企业全部完成酚氰废水处理、实施焦炉深度脱硫治理,煤化工企业全部完成工艺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设施建设任务。鼓励所有新改扩建项目采取先进的、环境友好的生产工艺和最严格的污染治理以及资源循环利用措施,减少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
  实施环境综合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大力推进重点地区、重点流域、生态环境敏感区等的综合治理,实施城乡同治。建立设区城市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将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纳入城市改造重点,设区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力争全部实现集中供气和集中供热,彻底解决城中村土小燃煤锅炉面源污染问题,大力改善城乡结合部环境质量。
  大力开展绿色转型城市创建活动,提升生态文明水平。力争国家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填补我省没有国家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空白。绿色生态工程实施区域内1/5以上的市、县(市、区)创建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县城、城区)。争取建成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生态市标准)2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生态县标准)3~5个、省级生态示范区(生态县标准)15个。力争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20个、省级生态乡镇150个、国家级生态村50个、省级生态村1500个。围绕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开展环境友好社区、学校、企业创建工作。
  (三)以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为重点,改善水环境质量。
  1.推进工业水污染防治。
  加强重点行业污染物的工程减排,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污水处理提标工程,提高工业废水深度治理水平。在电力、钢铁、焦化、洗煤全行业强制实现工业废水零排放;合成氨、尿素生产企业工艺废水要求做到不外排;现有煤矿全部完成矿井水处理回用工程建设,矿井水处理率达到100%,回用率达到70%以上;煤化工企业全部完成工艺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设施建设任务;化工行业废水回用率达到70%以上;造纸行业废水回用率达到70%以上;农副产品加工、饮料等行业废水回用率不得低于40%;电镀行业废水回用率达到65%以上;医药、橡胶、制革、印染等涉水行业现有企业全部实施污水深度处理,达到回用标准,并逐步回用于厂区生产及生活系统,力争实现“零排放”。实施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实现园区内工业废水的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2.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进一步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优先完善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加强设施运营监管。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增强城市污水收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75%。积极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服务站、医院等要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采取除磷脱氮工艺,并同步安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在线监测装置,同时推进现有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提标改造。力争在11个设区城市建设污泥集中处理设施,使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水平进一步提高。加快推进垃圾渗滤液治理设施建设。
  积极鼓励污水综合利用。加快污水回用设施建设,健全再生水回用的相关政策、制度,增加工业、市政、景观、生态、农业等领域再生水使用量。鼓励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水处理回用设施,已建住宅小区鼓励实施中水回用改造。
  3.控制畜禽养殖污染。
  现有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相对集中的乡镇需建设粪便集中处置设施,新建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配备畜禽粪便处理设施,确保COD、氨氮的去除率均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全省8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配套完善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并实现正常运行。
  4.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
  完善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机制。全面完成乡镇饮用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制订并实施超标和环境风险大的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方案。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评估、信息公开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警能力建设,开展设区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所有县级以上城市进行一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十二五”期间,城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力争达到100%(不含本底值)。
  加大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力度。完成13处水库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防护设施工程建设,建设隔离防护工程,包括物理隔离工程(护栏、围网等)和生物隔离工程(防护林),防止人为活动对水源保护区水量、水质造成影响;对13座水库型水源地实施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建造地表水水源地取水口的污染防护系统以及建设傍水取水渗井与防污透水坝;推进13个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生态恢复与建设工程,建设生态隔离屏障,完成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生物净化装置。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安全,完成隔离防护工程建设,清理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地下油罐、垃圾堆场等污染源。
  5.遏制地下水污染。
  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重点对工业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矿山开采、煤化工生产以及加油站、油库等地下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调查,筛选典型地下水污染区开展修复试点。全面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禁止渗井、渗坑、固废堆放等污染地下水的行为,着力解决城镇生活垃圾对地下水的影响,强化重点工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分类逐步控制农业面源对地下水的污染。严格控制太原、临汾、运城等区域地下水超采。完善地下水监测体系,初步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
  6.全面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细化水环境控制单元,积极推进水环境单元化管理模式。全面落实国家海河、黄河规划中我省境内控制单元的工作要求。落实三级控制单元的治理措施,严格保护汾河忻州段、桑干河宁武段、滹沱河繁峙以上段、清漳河和顺段、浊漳河长子、屯留、榆社段等上游源头水;完成汾河干流两侧3公里范围内现有涉水企业的废水深度治理任务;在汾河中下游的太原、晋中、临汾、运城四市逐步推行城市污水全量循环,对太原市内的13条明渠实施综合整治。对三川河、丹河、桑干河、七里河、十里河、滹沱河、浊漳河,以及涑水河、文峪河、潇河等汾河支流沿岸一公里范围内已建成的排污企业实施治理、搬迁或转产改造。加强对沁河、桃河、绛河、清漳河等达标河流(湖、库)的水质保护,禁止此类水域内新建涉水污染项目,对现存污染源进行深度治理,做到污水回用不外排。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实施水功能区达标考核制度。以潇河、丹河、浊漳河、清漳河、滹沱河、七里河等干流为突破口,率先消除劣Ⅴ类水体。全力改善城市、城镇区域劣Ⅴ类河段和城市景观水体水质,促进出境河段水质改善,确保水环境功能达标率达到70%。
  (四)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减排为重点,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1.加大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力度。
  持续推进二氧化硫减排。火电行业已投运的脱硫设施实施更新改造,取消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装置,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并投入稳定达标运行,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新建烧结机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使硫化氢浓度小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焦炉煤气100%综合利用。所有煤矸石砖瓦窑应建设脱硫设施,脱硫设施的综合脱硫效率需达到60%;开展铝冶炼焙烧炉、电解槽烟气脱硫试点,并逐步在氧化铝、碳素等行业推广;镁冶炼炉窑、锻造和铸造加热炉、耐火及建筑陶瓷窑炉、浮法玻璃生产线全部改用清洁能源。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