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汇总报送所属预算单位年终决算报表;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编制货物、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审核所属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管理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五)配合省财政厅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本部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遵守“金财网”操作规定,确保单位数据安全。
第八十三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编制本单位年终决算报表;
(二)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
(三)负责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
(四)负责提出本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
(六)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办理本单位授权支付业务;
(七)遵守“金财网”操作规定,确保单位数据安全。
第八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省财政厅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责任;
(二)按财税库银横向联网要求做好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向省财政厅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信息;
(三)与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严格执行“先支付、后清算”的规定;
(四)定期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五)确保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
(六)接受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对其代理财政业务的管理监督。
第八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省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变更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违规划拨资金;
(八)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八十六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湖南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