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得受理。
第七十六条 预算单位办理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性收费时,应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核对无误后,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交代理银行依照上述规定办理支付。
第七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退单处理比照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内可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对账签证后的情况报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
第七十九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手续费,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代理银行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条 省财政厅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制定国库集中收付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所有账户,具体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下达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指导和监督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四)负责指导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并组织与预算单位的账务核对工作;
(五)负责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和涉嫌违规支付事项组织调查;
(六)负责代理银行的选定,会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七)负责“金财网”支付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以及系统终端的正常、安全运行;
(八)审核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预算;
2、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3、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4、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5、是否存在违规划拨资金;
6、有关支付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第八十一条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省财政厅开设国库存款账户和非税收入资金清算专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监督。办理国库存款账户及非税收入资金清算专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参与代理银行的选定,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报送国库存款账户的支出情况,与其核对国库存款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省财政厅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六)确保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系统的正常和安全运行。
第八十二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