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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十三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六十四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省财政厅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资金。

  第六十五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财政厅要严格审核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用款计划审核及资金支付;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审核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节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

  第六十六条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金额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金额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但情况特殊的,经一级预算单位同意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也可不作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第六十七条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并按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六十八条 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向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提交支付申请。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及购货票证、验收单等相关票证。

  第六十九条 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审核确认后,按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程序,及时通知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七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其他支出。包括非统发单位的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2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特别紧急支出;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前款所规定的特别紧急支出,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省财政厅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

  第七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公务卡支付和现金支付。

  第七十二条 预算单位必须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同时应遵循转账支付、公务卡支付、现金支付的支付顺序,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减少现金支出。

  第七十三条 预算单位以授权支付方式支付符合监控条件的款项时,需经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办理支付。

  第七十四条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通过“金财网”详实填写《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各项内容,经复核后,打印并加盖印鉴交代理银行。

  第七十五条 代理银行在与“金财网”支付系统的有关信息和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核对一致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转账支付(支票、汇票和银行卡等形式)或提取现金,并按日或实时办理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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