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统发单位应于每月1-8日,根据审定的工资数额,分别以实发工资项和代扣款项,一次性办理工资支付申请。
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其他款项,由预算单位与工资代发银行协议代扣,不列入本条款的代扣项目。
第五十四条 统发单位如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变化等情况,应在变动当月25日前(当月25日后变动的在下月25日前)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审核。
第五十五条 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对预算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申请审核确认后,按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六条 代发银行收到预算单位实发工资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五十七条 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年度财政投资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含)的工程建设项目支出。
本条所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支出,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以及与以上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和征地支出,具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设计服务、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征地费等支出。
第五十八条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应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
招标投标法》等,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依据年度单位预算、用款计划、工程进度及有关支付凭证,向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提交支付申请。
本条所规定的有关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相关票证、工程价款结算单、工程进度证明、竣工结算评审(审计)结论以及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土地批文、购地合同等文件。
第六十条 需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完工后,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其中,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工程项目,由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其他工程项目,由具有工程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在出具结算评审(审计)报告前,工程款的支付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75%(与合同付款条款不一致时,取两者中较低者)。
第六十一条 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对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申请资料审核确认后,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程序,及时通知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本条所规定的有关申请资料,指第五十九条中所指的加盖预算单位公章的有关支付凭证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 通过一级市场取得的土地,其征地资金(不包括相关税费)原则上直接支付到财政部门规定的专户;通过二级市场取得的土地,其征地资金直接支付到购地合同约定的收款方;与征地相关的税费,直接支付到相关规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