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若有发生跨年退单的,分两种情况处理:在次年对账之前发生的退单,直接冲减预算单位当年支出,体现在年底结转指标中;在次年对账之后发生的退单,冲减预算单位第二年支出,由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提交省财政厅预算管理机构重新登录指标。预算单位凭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提供的跨年退单复印件进行冲账处理。
(三)次年初,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汇总填报《财政拨款及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核对表》(附件7)、《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核对表》(附件8)和《财政拨款基本建设支出核对表》(附件9),分别与省财政厅预算管理机构、部门预算管理机构、省财政国库管理局以及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核对上年财政预算已下达指标数、财政支付数及非税收入完成情况,确定本单位结余资金。
(四)一级预算单位与省财政厅完成对账后,由省财政厅核批结转资金指标。
(五)结转指标核批前,预算单位需要用款,可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预算管理机构根据对账结果提前办理指标上网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项目等资金。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通过“金财网”向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提交支付申请,并按照该项支出管理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核手续。
第四十六条 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对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审核确认后,通过“金财网”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指令,同时将支付指令信息发送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资金额度通知单》,审核加盖印鉴后,分别交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第四十七条 代理银行对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凭证》核对无误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按日或实时办理资金清算,并在资金支付的当日或次日将支付信息向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反馈。
第四十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核实原因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令撤销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应当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存款账户或非税收入资金清算专户,同时在系统中输入退回的支付令号码及退回金额的负数,由系统自动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并通知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对需再支付的资金,预算单位核实后重新提交支付申请。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四十九条 工资支出适用于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范围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统发单位)的工资福利支出和离退休费。
第五十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五十一条 工资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五十二条 统发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自下而上将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等逐级审核汇总后,由一级预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级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人事、工资数据报送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再报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