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财政资金用款计划与额度按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分别编制、下达。
第三十三条 用款计划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编列。基本支出中的人员支出在年初一次性编报,其他基本支出按年度均衡使用原则编制;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并列明具体项目。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通过“金财网”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汇总上报至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三十五条 本年度预算批复前,一级预算单位应于1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根据单位编报的部门预算草案,编报该年1至4月的分月用款计划;预算批复后,一级预算单位应于每年4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第二季度(5月和6月)、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机构收到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超过3个工作日未审批,支付系统自动将用款计划递交省财政国库管理局。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根据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初审的用款计划,按照财政支出的类型和范围,一次性核定人员支出用款计划,按季分月核定其他支出用款计划。其中用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支出根据非税收入上交国库或专户的进度按月核定。
省财政国库管理局于每月15日前将批复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通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机构、预算单位;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机构、预算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
第三十八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等调整,预算单位应在收到省财政厅预算调整文件后,相应调整用款计划,并报送省财政厅审批;涉及预算科目等其他调整,经省财政厅履行预算指标调整手续后,预算单位相应调整用款计划。
第三十九条 用款额度下达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包括追加、追减、额度类型和科目调整等),应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的用款额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年终国库集中支付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核准预算单位跨年度结转使用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结转资金按省财政厅预算管理机构核批的当年预算指标与当年财政支出数的差额确定;纳入专户管理的结转资金按非税收入缴库数与当年财政支出数差额确定。当年财政支出数,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数和账务调整数。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结转资金的确认程序如下:
(一)当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时,代理银行按规定将各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额度余额注销,并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各基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一致后,将财政授权支付数与财政直接支付数一同分预算科目“类”、“款”、“项”逐级汇总上报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与省财政厅进行对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