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的收支情况,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非税收入资金专户收支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并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三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与国库存款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清算。该账户纳入财政总会计核算系统一并核算。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与国库存款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分类账,进行明细核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不得向本单位和其他单位账户转拨资金。

  各预算单位应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收支活动。该账户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进行核算。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商业银行应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应按照与省财政厅签订的代理协议和与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签订的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协议,依照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制定的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办法,具体受理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三节 会计核算和凭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省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做好每个月国库集中支付数据网上核对和全年6月、9月、11月、12月4次汇总对账工作,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对账结果。

  第二十九条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使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凭证》(附件2)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3),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和管理。其中,《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中的预算管理类型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结算方式分为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

  第三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和凭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统一制定《财政直接支付汇总资金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4)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通知单》(附件5)的电子格式,统一印发《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6)。《财政直接支付汇总资金清算额度通知单》由省财政厅打印交付人民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清算的凭据;《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通知单》和《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由预算单位通过“金财网”打印,作为预算单位记录收入和支出的凭据。

第三章 用款计划与额度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即形成用款额度,用款额度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