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用款计划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财务,视为基层预算单位财务进行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及相关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基层预算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部门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报告,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和省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颁发《开户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和《开户许可证》,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
第十四条 基层预算单位根据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填写《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1)。印鉴卡一式四份,单位自留一份,交一级预算单位、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和代理银行各一份。
第十五条 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六条 零余额账户开设后,预算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账户相关信息附电子文档送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和一级预算单位备案。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原则上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九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应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国库存款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非税收入资金专户等其他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收付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