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库〔2012〕29号)
各省级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
现将《湖南省省本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反馈。
附件: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2〕2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02〕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和视同预算单位管理的非预算单位或临时机构的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等;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属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但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存款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和在人民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资金清算专户(简称非税收入资金专户);
(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存款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后,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额度内,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上述收款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