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①
| 三级指标
| 指导分值
| 方向
| 具体操作
|
个
人
素
质
| 文
化
程
度②
| 初中
| 15分
| 正
| 由本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供其最高学历证书,不得累加计分;大专及以上学历须提供经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能够在教育部学信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技工教育网站上查询个人学历情况的,不需提供学历验证证明)。
|
高中或中技、中职
| 20分
| 正
|
大专
| 60分
| 正
|
本科
| 80分
| 正
|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 100分
| 正
|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 10分
| 正
| 由本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供其最高级别的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不得累加计分。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门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作出查验。职称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门通过“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作出查验,未能在“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作出查验的职称证书,须先到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分局办理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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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 30分
| 正
|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 50分
| 正
|
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中级职称
| 70分
| 正
|
高级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一级、高级职称
| 90分
| 正
|
执业
资格
| 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
| 50分
| 正
| 本人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一个证书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积分项中重复评分。
|
参
保
情
况
| 参加
社会
保险
情况
| 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
|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累计满1年积1分
| 正
| 在本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省内其他城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社
会
贡
献
| 社会服务(近五年内)
| 参加义务献血
|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东莞市中心血站开具的《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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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市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
|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正
| 参加本市志愿者服务的,提供由镇街团委、妇联、志愿者服务中心开具的其在本镇街内参与志愿服务的时数证明;参加本市社区志愿服务的,提交《社区志愿者服务积分入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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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捐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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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
| 近5年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或广东省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减
分
指
标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 不符合政策生育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下同)子女的,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或处理完毕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积分入户;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以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扣60分。
| 负
| 申请积分制入户时由本人申报《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时,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原已提交户籍地计生证明,则无需重新办理户籍地计生证明,需提交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所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从户籍地计生证明办理之日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
违法犯罪(近5年内)
| 曾受过劳动教养
| 扣50分
| 负
|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如申请人近5年内无违法犯罪行为但暂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可在申请时填写《近5年内无违法犯罪声明书》。在最终获得入户资格后,在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时申请出具近5年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在拟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一并提供上述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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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过刑事处罚
| 扣100分
| 负
|
就
业
情
况
| 工作
时间
| | 在莞工作3年以内的,每累计满1年积1分;工作3年以上且6年以内的,每累计满1年积2分;工作6年以上的,每累计满1年积3分
| 正
| 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计分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劳动合同(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须办理鉴证)。
|
居
住 情
况
|
连续
居住
时间
| | 在莞连续居住3年以内的,每满1年积1分;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6年以内的,每满1年积2分;连续居住6年以上的,每满1年积3分
| 正
| 提供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且其居住证从首次办理至今连续有效的,其在实施居住证制度之前在我市办理的暂住证年限,可按累计方式计算在莞连续居住时间。一是在2010年6月1日前已办理居住证;二是暂住证有效期的终止时间在2010年6月1日之后,且在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办理居住证。若申请人不符合前面条件,其在莞连续居住时间按申请积分之日的居住证连续有效年限计算。
|
居所
情况
| 在本市拥有自有居所并且产权清晰,申请人家庭人均(含随迁人员)住房面积不能低于本市家庭人均保障面积,即18平方米
| 房产地址在莞城、南城、东城、万江加10分;其他镇区加30分
| 正
| 提供自有居所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自有居所所在镇街与申请入户的镇街不一致的、非住宅类房产的不加分)。
|
在
莞
投
资
纳
税
| 个人投资纳税
| 个人投资
| 个人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满10万元积4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60分
| 正
| 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个人纳税
| 个人上一年度纳税(含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缴纳的税款)每满4千元积4分,可合计国税、地税税款的分值,最高不超过60分
| 正
| 申请人填报《纳税情况登记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激
励 条
件
| 科技
方面
| 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作为优秀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多项不累加)
| 6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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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
竞赛
方面
| 近5年参加市人力资源局(原劳动部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
| 70分
| 正
| 由本人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供其最高级别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不累计加分。
|
近5年由市人力资源局(原劳动部门)推荐参加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
| 90分
| 正
|
近5年由市人力资源局推荐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
| 110分
| 正
|
计划
生育
| 已纳入东莞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
| 在东莞市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计生办申报计生信息的加5分
| 正
| 由本人申报《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已上环的,提交上环证明或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所出具的半年内的查环查孕证明;已结扎的,提交结扎证明。
|
按规定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接受查环查孕服务的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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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引导
| | 在乙类镇街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的,加25分;在丙类镇街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的,加40分
| 正
| 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评分。根据《东莞市镇街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工作实绩年度分类考核方案》的分类安排和镇街实际情况,乙类镇街包括石龙、石碣、寮步、大岭山、大朗、黄江、樟木头、清溪、凤岗、桥头;丙类镇街包括中堂、望牛墩、麻涌、高埗、道滘、洪梅、沙田、谢岗、横沥、东坑、企石、石排、茶山;其他为甲类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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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引导
| 我市“中国驰名商标”企业,2007至2011年度获得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纳税各前10名(多项不累加)
| 10分
| 正
| 申请人须在本企业累计工作满3年且目前在岗,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及时限;社保缴费单位须与工作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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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口
帮扶
| 属我市对口帮扶地区安排在我市就读的中职、技校毕业生
| 30分
| 正
| 本人提供身份证明及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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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
考试
| 参加我市从优秀工人、农民中选拔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等选拔性考试,所考职位(组)成绩在规定名次内。
| 30分
| 正
| 本人提供身份证明。由镇街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委组织部提供的详细名单核实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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