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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食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实施步骤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食堂创建工作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考评验收、公示表彰等四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2月至2012年5月)

  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食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示范食堂考评标准、资金补助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调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市、镇两级召开动员会部署有关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5月至2012年8月)

  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示范食堂创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各镇街(园区)组织相关部门和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开展示范食堂创建工作。职能部门对食堂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要督促其进行整改。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其食品安全意识和保障食品安全的水平。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示范食堂创建宣传活动,提升示范食堂影响力,同时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三)考评验收阶段(2012年9月至2012年10月)

  9月,市创建办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考评标准对创建食堂进行初评,达到创建标准的,年底不再考评验收;初评未通过的,各镇街(园区)要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对照标准和问题进行整改,市创建办在10月进行考评验收。考评结果由市创建办汇总,报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四)公示表彰阶段(2012年11月至年底)

  市创建办对通过考评验收的食堂名单予以公示,通过公示无异议的,对示范食堂以及达标食堂进行表彰,并做好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市创建办对示范食堂开展情况进行评比,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镇街和部门,由市创建办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七、资金保障

  市、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创建工作经费,并根据食堂改造、升级实际成本支出情况给予一定补助,补助资金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纳入2012年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预算。财政补助资金按食堂加工经营场所改造、升级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1、第一类:供餐人数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或供餐人数500人以上(含500人)的企业食堂,示范食堂补助标准为12万元/家,达标食堂补助标准为9.6万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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