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市人社局、卫生局、发改委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积极探索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747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11〕10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市卫生局负责)
(2)规范省补充药品增补,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市卫生局、人社局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下同)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各地不得自行增补基本药物地方补充品种,不得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