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督促各地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的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设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牵头,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积极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浙江银监局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安全人才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
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办好安全工程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重点培养中高级安全工程与管理人才。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配合)
加快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省安监局牵头,省人力社保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改善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省安监局、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一)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
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海事局、省消防总队、省应急办负责)
督促各地结合实际,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建立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提升事故医疗救治能力。(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应急办牵头,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应急办牵头,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十二)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