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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应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旅游局、省中小企业局、浙江电监办、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宁波保监局分工负责)
  (十)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应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十一)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
  加快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完善落实瓦斯抽采利用扶持政策,推进瓦斯防治技术创新。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或依法关闭。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和机械化改造。(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二)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
  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修订完善长途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质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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