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相关部门、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应切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省安监局、省商务厅牵头,省外办、省发改委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省总工会负责)
三、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七)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总队、省总工会等分工负责)
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省安监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消防总队等负责)
(八)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
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督促企业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各级政府应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督促各地区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省安监局牵头,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九)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