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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强化相关部门及与司法机关的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实效。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
  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委宣传部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总队等分工负责)
  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督促企业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省安监局、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浙江海事局、省消防总队等分工负责)
  (五)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督促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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