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7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级各有关单位要将《方案》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及时细化和分解,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部门间密切协作机制。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抓落地、出实招、求实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协调,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工作,并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5日
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制定工作。(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省法制办配合)
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要求,制定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和地下管网等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安全法规规章。(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法制办负责)
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抓紧修订完善地方性安全技术标准,尽快健全覆盖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浙江海事局、省消防总队等分工负责)
(二)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省法制办、浙江海事局、省消防总队、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