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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2〕8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部政府性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87号)规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是促进公共财政管理改革、规范政府行为、完善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我省自2007年在全国率先探索实践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以来,在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当前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审计覆盖面不广、审计质量和效率不高、存在部分监督盲区等问题亟待解决。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扎实推进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促进我省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全部政府性资金包含了政府运用公权力征集、管理、使用的所有资金,具体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国资经营预算和政府性债务计划,以及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政府收支。在推进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过程中,要防止简单地将财政资金等同于全部政府性资金,将一级预算单位等同于所有被审计单位。既要关注预算内资金,更要关注管理相对薄弱的未纳入预算管理资金;既要关注一级预算单位,更要关注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较多的二三级预算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审计计划安排、审计实施、成果整合等环节,将全部政府性资金纳入审计视野。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评价总体、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总体思路,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完整把握审计范围,将全部政府性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视野,扩大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覆盖面,不断深化审计内容,加强审计整改,着力解决“屡审屡犯”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二)主要目标。在“十二五”期间,对所有管理和使用全部政府性资金的单位轮审一遍,对重点单位和重点资金原则上要审计两次以上,基本实现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逐步推进政府性资产审计。到“十二五”期末,构建起具有浙江特色的以全部政府性资金(资产)审计为主线的财政审计大格局,加快推进我省“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公共财政管理改革,促进完善财政管理、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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