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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六、进一步强化应急队伍建设

  (十七)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托市公安消防队伍,组建区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区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接受本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调度,承担辖区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十八)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市各相关职能部门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突发事件发生后,接受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调用。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规划、确定本地区专业应急救援队的规模和数量,制定建设与管理标准,组建与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十九)社会应急力量。各区县要加强以社区、村、企业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的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市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要组织有技能、有经验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纳入市应急管理体系,随时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七、进一步落实应急保障措施

  (二十)政策保障。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深入学习与贯彻,认真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针对应急管理工作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和落实措施,对科学、规范建设应急体系,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十一)经费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应急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救灾开支以及其他难以预见突发事件的特殊开支。要按照现行的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中需要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应急工作经费的落实和合理使用。

  (二十二)物资保障。要统筹规划各类应急物资、装备的保障体系,充分整合各类有效资源,保证应急物资的统一管理与使用。要加强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建立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和应急物资生产、调配机制,形成坚实有力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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