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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十)监测预警。要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健全监测预警信息接收与发布系统,形成突发事件及早发现、快速预警的有效态势。要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加强市应急指挥中心与网络舆情、公安、卫生、地震、水务、安监、环保、气象、海事、海洋等部门信息平台的信息互通与会商,定期研判预警信息,保证预警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四、进一步规范应急平台建设

  (十一)建设标准。按照应急平台建设相关文件要求和标准,建设固定探头监控、移动视频覆盖、上下级网络连通、应用软件实用的综合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区县应急平台要认真落实市应急平台建设标准和要求,坚持平时值班和急时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推进应急平台建设步伐。

  (十二)整合资源。各区县应急平台建设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实际,依托本地区公安、人防、水务、气象、地震、交通等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整合现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无论采取何种建设方式,各区县政府均应建有本级应急指挥中心,以保障突发事件应对的工作需要。

  (十三)互联互通。各级应急指挥中心要具备监测监控、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综合研判、通信联络、指挥调度、视频会商等功能。要配备应急指挥车、移动通信车等特种设备,实现突发事件快速处置和移动可视化指挥。要尽快实现同级相关部门横向之间,以及市、区县、街道(乡镇)纵向之间的互联互通,建立相关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应急系统,实现应急平台对突发事件应对的辅助决策功能。

  五、进一步规范应急响应程序

  (十四)应急程序。严格按照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扩大应急--应急结束”的处置程序,规范响应等级、指挥协调、采取措施等环节,把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到位、明确到人。落实“六个第一时间”,即第一时间发现预警、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上报领导、第一时间启动预案、第一时间控制现场、第一时间协调处置。

  (十五)健全机制。健全应急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健全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响应和预案启动的标准,落实各类应急保障措施,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能够按照响应级别,自觉启动应急预案,快速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十六)科学处置。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启动预案,按照突发事件处置流程,立即组织公安、交管、消防、卫生、安监、街道等职能部门和单位赶赴现场,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开展人身救援、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等先期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当突发事件预计将要发生、发展为较大和较大以上级别时,必须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做好扩大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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