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2〕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全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负责,真抓实干,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得到较好落实,突发事件发生率明显降低。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不安全不稳定因素逐步显现,应急管理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任务更加繁重。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促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全社会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体系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制
(一)领导体制。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市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各区县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各相关部门应成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二)办事机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承担全市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市政府总值班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区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副处级机构,人员编制应结合本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配备,一般为3至5人;市各相关部门要健全、规范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足配强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各街道、乡镇、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要成立专职或兼职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并明确具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三)应急专家组。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本辖区易发多发突发事件的类型、程度,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提供专家决策咨询,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要完善应急专家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应急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充分发挥应急专家智力支撑作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和应对措施的分析研究,为突发事件有效处置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