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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2)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居民医保。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进一步提高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7.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建立全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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