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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2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2012年深化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要求,现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政府对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80元左右。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以上。(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全市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控制办法。(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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