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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进口的若干意见

  (十)充分发挥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作用。鼓励企业用足用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特殊优惠政策,以保税仓储的方式进口战略性、资源型物资,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引导企业在保税区域场所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和配送中心,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扩大工业原材料和生活消费品进口。大力支持杭州、宁波、嘉兴、舟山、义乌、温州等地加快建设保税区域、场所、进口基地。
  (十一)推进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建设。抓住我省实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舟山群岛新区等国家战略举措的机遇,充分发挥我省港口优势,增强进口商品集散交易功能,建立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和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大宗商品进口资质。
  (十二)支持专业市场拓展进口功能。因地制宜,依托我省发达的专业市场,大力培育进口交易平台。支持专业特色明显、市场交易规模大的专业市场拓展进口贸易功能。以推进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大力推进义乌国际商贸城进口商品馆建设,把义乌市建设为我省乃至全国的进口消费品集散中心。
  (十三)积极培育进口商品展会。探索举办进口商品展会,打造优质共享的进口商品展会交易平台。扩大进口商品展销规模,探索与国外知名展览机构合作举办进口展会。借助义博会、消博会、纺博会等展会平台,邀请国外参展商参展,组织我省采购商参加展会。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广交会、华交会、跨国采购大会以及境外的各类展会,为我省采购商与境外生产商牵线搭桥,拓宽进口渠道。有针对性地组织企业赴境外开展商品采购活动。
  五、加大财政和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扩大进口省内紧缺资源能源、重要装备、先进技术;支持企业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对重点进口平台、重点进口企业、进口分销体系、进口信用保险、进口促进及公共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境外资源能源,支持回运资源性产品。
  (十五)完善进口风险保障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支持进口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降低企业进口风险。充分发挥中信保浙江分公司的信息资源,为企业做好进口国别、进口产品及行业、国外供应商等相关信息的服务支持工作。积极推进“进口预付款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口保理)”两项进口信用保险产品的试点,对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的进口提供风险保障。加快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对大中型流通企业进口货物的国内销售提供风险保障。
  (十六)加大进口金融支持和创新力度。积极试点进口信贷流动资金贷款、进口信贷固定资产贷款、资源类商品进口信贷、技术装备类商品进口信贷、进口信贷型租赁贷款、进口卖方信贷业务等创新业务产品,切实加大进口信贷投入。支持中资企业借外债带动进口,解决中资企业进口融资难题。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拓宽融资渠道,补充流动资金,增强进口实力。支持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增强信贷投放能力,扩大对省内外贸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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