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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相关资料;

  (四)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

  (五)强制周转用房的有效证件;

  (六)补偿资金或产权调换的房屋;

  (七)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中心城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特殊规定

  第四十三条 邯郸市中心城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房屋征收部门商区、县政府研究确定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报市政府批准,按程序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市规划局根据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致函市国土资源局。

  (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规划条件对改造区域进行勘测定界,核准各类用地面积,先行测算工业用地、空地的政府土地收益,并致函所在区、县政府。

  (四)区、县政府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审定征收成本。征收补偿完成后,由区县政府将征收成本和回迁安置房情况致函市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房屋征收部门。征收成本中应当包括:投资人垫付的征收补偿资金、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按15%以下约定的投资回报、回迁安置房建造成本和10%的工作经费等。

  (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地价评估,测算土地出让的评估、测绘、交易和各种税费后,结合征收补偿情况及区、县意见,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鼓励区、县政府多渠道融资,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区、县政府应当公布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信息,公开优选意向投资人。

  投资人参与土地竞买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竞买优先权,其先期垫付的征收补偿资金(含工作经费、利息、利润),由所在区、县政府和市财政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可抵作土地竞买保证金。投资人不参与土地竞买的,退还垫付征收资金的80%,不付息、不给利。投资人参与土地竞买但未中标的,由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投资回报。

  第四十五条 竞得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全部缴入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区、县政府按土地出让价款政府净收益部分的5%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10%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设基金,按10%提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10%提取教育资金,按土地出让面积65元/平方米的15%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分级次缴入省、市国库。区、县财政应当及时将规划和土地出让的评估、测绘、交易等工作经费转入各工作部门。市政府与区、县政府对土地出让净收益(含工业用地变性差价、空闲地出让金、出让溢价部分等)享有同等权益。

  对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不再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设基金。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须按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出让契税,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程序列支,用于该项目安置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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