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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组织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培训和考核;

  (六)组建“邯郸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履行受理、鉴定等职能;

  (七)组织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对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中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进行认定;

  (八)对市中心城区三区一县(含市马头生态工业城和邯郸经济开发区)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和备案;

  (九)按照有关规定对全市的征收机构以及评估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

  (十)牵头各县区征收部门对违法征收行为实施监管和处罚。

  第五条 县(市、区)级房屋征收部门职责:

  (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工作;

  (二) 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三) 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组织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组织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认定;

  (四) 按有关规定选评评估机构;

  (五) 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监管和使用;

  (六) 负责组织和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并进行监督;

  (七) 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邯郸经济开发区、市马头生态工业城可以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再委托其它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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