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2月28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遇有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邯郸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及其附属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的征收补偿标准适用于市中心城区,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标准。市马头生态工业城单独制定征收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中心城区范围是:北至青兰高速公路,东至环城高速-邯济铁路-京港澳高速公路一线,南至绕城高速(南段),西至南水北调总干渠,即国务院批准的《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9平方公里范围。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市马头生态工业城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政、信访、文物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指导。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
《条例》以及省、市房屋征收方面的法规和规章;
(二)研究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编制征收改造规划,确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三)对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四)代市政府对邯郸经济开发区和市马头生态工业城实施委托房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