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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2012修订)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国家、省、市属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征询有关专家对采购文件的意见,被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该项目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及东莞市优先采购产品目录中产品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指定货物的品牌、参考品牌或者供应商;

  (二)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三)以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四)投标产品制造商的特别授权条款;

  (五)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以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招标采购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文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理由成立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政府采购。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示和公告期共不得少于二十天。

  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公布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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