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决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鼓励本市诚信企业、地方优质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及东莞市优先采购产品目录中产品的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