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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十六)统一规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监部门与检验检疫部门互认内外销产品的检验标准和结果。(市质监局、东莞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十七)对于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中小微企业,若因经营困难逾期未完成出资,而导致影响其办理联合年检的,如符合首期出资缴齐,已出资额占到其应出资注册资本比例超过60%(含60%)或已出资额占到期应出资注册资本比例超过70%(含70%)的条件之一,可提交延长出资期限的备案申请,审核无误后出具延长出资期限的备案登记表以帮助企业顺利通过联合年检。(市外经贸局负责)

  (二十八)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和职业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九)对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目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企业选择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则不能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市社保局负责)

  四、加大融资支持

  (三十)实施新的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用于工业企业贷款支持计划、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组建再担保公司和鼓励金融创新等方面。(市府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人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负责)

  (三十一)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鼓励设立产业创业投资企业,重点引导其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效农业、现代服务业及政府重点扶持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等。(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二)建设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制度化的信息采集、更新、共享、披露机制,规划建设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扶持本地信用评级机构,形成以信用评级为标准的企业融资筛选推荐体系,引导和鼓励本地商业银行积极利用外部评级,作为企业增信的参考依据。(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人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负责)

  (三十三)定期举办金融服务日活动,推进市、镇街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培育一批优秀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市经信局负责)

  (三十四)完善中小微企业在线“金融超市”功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不间断网上融资信息服务,搭建与银行、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对接平台;组织专家上门为企业把脉,为中小微企业提出针对性改善融资条件意见。(市经信局、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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