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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六)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七)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八)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市地税局负责)

  (十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二十)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税收政策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收政策扣除,该政策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二十一)对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市地税局负责)

  (二十二)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市地税局负责)

  (二十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市地税局负责)

  (二十四)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三、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五)从2012年起,取消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劳动合同文本费和劳动年审证照费用。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免收中小微企业的定期监督抽查检验费用,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费用。(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人力资源局、市质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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