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我市中小工业企业依法在国内销售其产品,按企业在我市税务部门缴纳的销售环节增值税比上年度增长部分(增长额不低于100万元)的5%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负责)
(七)深入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111工程”,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组织中小企业领军人物和“323”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等经营管理者开展培训,全面提升企业家素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实施促进中小微企业投资再发展的鼓励政策,对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其增资扩产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促使更多中小微企业植根东莞、扩大投资,推动中小微企业做精做优做强。(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在2011至2015年统筹安排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可参照政策获得相应的扶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文化企业,可获得专项资金扶持、金融贷款贴息或奖励等。(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落实税收优惠
(十一)贯彻落实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增值税起征点调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的税收政策。将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二)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三)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四)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五)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