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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9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省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财政支持

  (一)“十二五”期间,用好每年20亿元“科技东莞及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设立研发机构,推进产业技术进步,鼓励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加强企业承接载体建设,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大科技资源和重大项目引进力度,配套资助纳入国家和省专项资金项目,促进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培育其成为行业骨干和大企业集团。(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支持引导作用,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参展中博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利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根据经济形势,市财政设立相应的发展基金,用于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2012年一次性由财政安排1000万元设立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用于奖励高成长性小微工业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大力树立中小微企业创新产业化、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各类服务平台的示范典型,根据其服务和带动绩效,利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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