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垃圾处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保证烟气、废水、炉渣、飞灰等污染物及噪声的排放质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定的标准及企业承诺值;

  (二)保持卸料大厅的地面干净、整洁,保证垃圾储存库处于负压状态和车辆进出有序;

  (三)炉膛内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少于2秒,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3%以内;

  (四)有严格的臭气控制和处理措施,采用负压、车间密封、臭气吸附等处理措施;

  (五)配置完整的垃圾渗沥液及其他废水收集、处理系统;

  (六)确保出厂的炉渣、飞灰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密封状态,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七)配置消除噪声系统等防治噪声措施;

  (八)根据烟气排放在线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碳酸钙、尿素、氢氧化钙、活性炭等化学物品的投放量,保证足量投放、烟气达标排放。

  (九)在厂外显著位置设置大型电子显示屏,实时显示烟气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数据。

  第七条 (年度计划要求)

  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制定计划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行,每年12月20日前应把下一年度的设施、设备检修计划报送市城管局备案。因突发事故导致设施、设备检修计划需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市城管局。

  第八条 (生活垃圾的调度)

  市城管局负责生活垃圾的调度工作。垃圾处理企业因设备正常维护、保养等原因需调整垃圾接收量的,应向市城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城管局应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九条 (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

  垃圾处理企业应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应按《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128-2009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噁英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市环保局及市城管局备案。市环保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烟气排放抽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书面告知市城管局。

  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在线监测要求)

  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安装与市城管局、市环保局联网的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