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促进其安全高效运行,防止二次污染,保障公众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国发〔2011〕9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的运营和监管。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监管工作。
市环保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垃圾处理企业环保排放的监管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 (企业禁止行为)
垃圾处理企业必须按规定接收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收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
(二)擅自调度或接收垃圾处理服务合同以外的生活垃圾;
(三)允许未经批准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厂。
第五条 (计量系统要求)
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计量系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计量设备必须是电子汽车衡;
(二)计量数据能够实现自动计量并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分类汇总功能。
第六条 (处理企业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