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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促进其安全高效运行,防止二次污染,保障公众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国发〔2011〕9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的运营和监管。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监管工作。

  市环保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垃圾处理企业环保排放的监管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 (企业禁止行为)

  垃圾处理企业必须按规定接收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收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

  (二)擅自调度或接收垃圾处理服务合同以外的生活垃圾;

  (三)允许未经批准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厂。

  第五条 (计量系统要求)

  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计量系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计量设备必须是电子汽车衡;

  (二)计量数据能够实现自动计量并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分类汇总功能。

  第六条 (处理企业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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