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会投资建设。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或其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4、单位自筹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租房,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由该单位自行管理。
5、产业园区和重点产业镇(街)集中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和重点产业镇(街),应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主要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镇街)就业人员出租。
6、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即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权属不变的原则,经批准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经济发展留用地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以由政府向村集体组织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该以自建形式办理初始登记,不得拆分。
利用此模式建设公租房需先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7、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在产业园区和重点产业镇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建设人才公寓。由市政府出台人才公寓的相关政策,规范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部分安排高层次人才居住的人才公寓的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
8、进行公租房租赁补贴试点。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供应对象提供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房屋居住。
(七)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
1、严格准入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的供应对象,分别制订相应的准入条件,强化准入管理。建立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资格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规范分配管理。加强对公租房分配方案的审核和监督,实行登记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确保公租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3、健全退出机制。通过鼓励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强化合同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
三、落实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