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主要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四)合理确定户型和租金标准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公租房租金按住房保障对象的不同实行分档收取,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参考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以需定建,轮候保障
根据确定的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开展需求调查和申报,制定建设规划,定点建设,轮候分配。
1、开展需求调查和申报。适时在全市范围开展公租房需求调查,掌握公租房需求信息。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本市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建设部门申报住房保障需求。外来务工人员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建设部门申报。
2、制定建设规划。根据需求对象申报情况,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按照定期轮候、分步解决的原则,制定公租房建设规划。
3、定点登记需求。按照公租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项目选址地点和建设方案,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定点需求登记结果在《东莞日报》和东莞政府网上公示。
4、实行轮候分配。根据公租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定点需求登记情况,对保障对象实行轮候分配。
(六)创新筹建模式
1、政府投资建设。即由政府通过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公租房。政府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用于公租房建设。
2、开发项目配建。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及“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中按一定的比例配套建设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并应在新的土地招拍挂或“三旧”改造项目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时,增加配建公租房的出让条件,明确配套建设的公租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和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租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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