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县(市)区物价局要对已出台的收费管理文件重新进行梳理,取缔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并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规范意见认真进行审核,提出取消、减征、免征、缓征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形成书面清理意见,连同《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意见表(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收费)和《行业协会收费清理意见表》于2012年7月8日前报市物价局服务处。
附件:1、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意见表
2、行业协会收费清理意见表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1:
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意见表(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性收费)
填表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
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批准机关名称
| 定价形式
| 清理意见(提出
取消、减、免意见
或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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