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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榕价服〔2012〕30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省减负办、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清理审批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企减办〔2012〕8号)精神,物价部门牵头负责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1、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是取缔各种乱收费行为。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给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其他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二是减免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重点对涉及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和建设工程项目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减免,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三是强化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以及其他垄断性服务收费的,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

  2、清理行业协会收费

  清理行业协会依靠代行行政管理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必须按照收费审批权限审批,未经审批一律取消。

  二、职责分工

  市直各部门负责所管理单位的经营服务性和行业协会收费自查工作。各县(市)区物价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服务性和行业协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

  三、具体要求

  1、市直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收费的自查工作,提出规范管理的意见,并填报《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意见表(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收费)和《行业协会收费清理意见表》,于2012年7月8日前将自查表报市物价局审核(联系人:黄平,联系电话:8762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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