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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区(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06〕5号)精神,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区(市)县教育部门和学校(单位)对于向社会购买货物、服务和建设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区(市)县政府不得因为中央、省、市转移支付补助而减少对本级义务教育的投入,同时,各区(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支出结构调整力度,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区(市)县要将义务教育经费(包括免学杂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定期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向社会和学校公布,接受人大常委会、师生、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财政、教育、审计、监察和目标督查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管理,建立督查制度,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包括免收学杂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对义务教育经费的预算、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6〕55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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