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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青少年科技活动、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实验实习、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及维护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25%安排。信息技术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20%安排。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易损易耗物品由学校根据公用经费年度预算额度自行采购,大宗物品可由区(市)县教育部门统一组织采购。区(市)县教育部门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管理,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向教学业务与管理倾斜,提高教学业务与管理经费支出占公用经费的比重,优化公用经费支出结构。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免教科书费、免作业本费,贫困家庭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和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保障经费的管理,按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从2012年起,按照成办发〔2012〕2号文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执行,即:小学700元/生·年、初中900元/生·年,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二条 用于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由教育部门提出使用初步方案,报同级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执行。学校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具体项目用款计划,经教育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和教育部门提出的具体项目用款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对专项经费支出实行按进度支付。
  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及其他部门安排专项经费,区(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拨付到位,提高预算执行率,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报表制度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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