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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项目支出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需的支出,主要包括教师培训、校舍建设、校舍维修改造、大型教学设备购置等。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市)县财政部门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5〕60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5〕61号)有关要求制定。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的原则。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区(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具体管理。义务教育经费由区(市)县教育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草案,依照法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足额纳入本级学校部门预算。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依法筹措的义务教育经费,有关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经费中基本支出的支付由学校提出用款计划、教育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教育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对基本支出经费实行按月按进度支付。
  第十八条 中央、省、市财政承担的免学杂费、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和区(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必须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并按规定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免学杂费、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区(市)县财政、教育部门直接按规定核拨到所属中小学校,不得下拨到乡镇。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并结合学校实际,合理制定学校公用经费年度开支计划。同时,要制定学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建立易损易耗物品和大宗物品、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及重要物品核销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厉行节约,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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