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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川财教〔2008〕2号),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我市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成财教〔2008〕24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省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8〕144号),市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08〕12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用于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和教师工资逐步增长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条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征的附加主要包括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按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自愿捐资助学。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资助学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义务教育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和完成其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工资和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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